岳某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店的老板,自己店铺经营不下去了,他干脆自己伪造了三本驾照,从别人那里抵押了59万元。借款期限到了以后,他直接逃之夭夭。不仅如此,他还透支了信用卡9万余元未偿还,后被市北警方抓获归案。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岳某某明知其经营的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力经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仍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将三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王某某作为抵押,从王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9万元,后岳某某向王某某转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岳某某逃匿。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岳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3812600********的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后经工商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还款,截至案发时共计欠款本金91344.09元。后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到案。
市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构成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