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发布崂住建建筑罚〔2021〕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由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石苑小区21号楼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9处一般安全隐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结果。
来源: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