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两名年青人王某和张某来到莱西市检察院,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先后在一份谅解协议上按下了红手印,至此,一场由挪车让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得到了化解,王某同意不追究张某的伤害行为,张某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2020年3月,张某和其父开着厢式货车到莱西市某菜市场出售农产品,交易完成驶出菜市场时被王某和其父的三轮车挡住了去路,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期间,张某之父与王某之父发生厮打,致王某之父头部受伤,张某与王某厮打,致王某鼻子、眼部受伤,张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之父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某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先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将案件移送至莱西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确定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这是一起双方因为挪车问题发生的纠纷,进而引起打架致人轻伤的一般刑事案件,对社会没有较大的危害性,且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主观意愿较为强烈,检察官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居中调解,由张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双方最后达成了谅解。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莱西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0年以来,我院针对邻里、社会一般性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进行了积极调解,化解因土地侵占、门前排水等问题引起的轻伤害案件36起,对其中6起达成谅解协议的案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了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戾气,增进了社会和谐,节约了司法成本,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莱西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刘振说道。
通讯员:王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