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新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镇**号)。2016年7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黄岛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岛区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黄岛区**街道办事处**路自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是22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黄岛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